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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施工围挡设置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围挡整洁、规范、安全,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建成区、县域主次干道、重要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国有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地块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严格遵循本通知要求,确保做到安全、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完整。执法、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通、养路工区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强化对施工围挡的监督管理,实现施工围挡监督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建筑工程围挡必须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或属地乡镇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申请设置建筑围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四)房屋征收地块围挡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拆除的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五)既有建筑物改建(扩建)或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围挡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八)其他因建设需要进行围挡作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建筑工程围挡应当在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范围,建筑工程围挡基础外侧退让建设用地边界不得少于1米;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地块围挡应当沿规划红线设置,做到“即征即围”和“先围后拆”;
(三)除道路施工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外,其他围挡不得中断或者留有缺口;市政、园林、道路挖掘(占用)等临时性施工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及移动围挡,并有专人负责;
(四)除市政、园林、道路工程外,施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砌体基础的硬质围挡;施工期限3个月以下的,可以设置临时彩色压型钢板活动围挡;
(五)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围挡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刷写标语;
(六)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米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
(七)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的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八)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外侧不得有凸出物;2米以上高处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栏杆或在人行道部位架空不低于2.1米的防护走栏;
(九)市政工程围挡使用注水式全塑围挡、护栏或者折叠栅栏等硬质材料的,高度不低于1.8米。交叉口或道路中央,不适宜设置较高工程围挡的,其高度可降至1.1米;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调整施工围挡的范围,减少施工对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设置围挡的,应当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本规定设置围挡。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企业、个人应当加强对工程围挡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工程围挡牢固、整洁。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围挡版面字体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恢复;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围挡开裂、沉降、倾斜的,应当加固或重新设置。
八、围挡设置期限届满、建设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卫生。
九、围挡设置单位或个人因现场管理不力,导致意外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设置围挡的;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施工物料堆放在围挡外的;不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本通知设置围挡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和属地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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